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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社会,上市公司面临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明显的提高,内部控制作为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被放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国内,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初步建立,2011年,证监会上市部发布031号函,要求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出具与之相匹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此举意味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信息披露阶段向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转移。强制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加紧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工作的建设,68家已强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中,有且仅有一家存在重大缺陷被出具了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意味着我国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均达到了一个高水平,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如何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如何认定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如何建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体系,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外众多文献,发现研究内部控制的文章主要集中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等等,但少有涉及专门研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文章。本文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和理论研究,在归纳总结68家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现状和原因。文章创新地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体系,体系中以内部控制COSO报告五要素为基础,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并采用定性和定量方式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析,结合适当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此外,文章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研究结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与市场反应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质量与市场反应显著相关;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市场反应显著相关,并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能够显著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笔者有理由相信,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能够产生市场效应。本文结尾提出了针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政策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建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体系,在最大程度上,识别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确保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该大力推动内部控制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进程,尽快将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范围扩大到每家上市公司。同时,信息使用者应该合理看待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