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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引起了各国政府对内部控制的重视,也为各国出台本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提供了借鉴。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在2010年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引明确提出上市企业应该对本组织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发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活动是否有效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内在自查和外在审计共同确保内部控制活动的良好有序。自此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阶段向强制性阶段转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方面,引起了各方的重视。美国等国家一般要求企业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我国施行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基于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整体进行评价,要求上市公司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很多学者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应降低披露要求,只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本文拓宽了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范围,并且探究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对企业自身、监管者以及投资者的影响。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选取2013年和201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根据样本的特点选取对照组,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结果证明内部控制缺陷确实会造成更低的市场反应。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一类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进行研究,分析各自的市场反应,探究单独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能够影响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市场反应基础上研究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市场反应。本文研究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样本组与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对照组在窗口期的确存在差异,并且数据也表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与累计超额收益率呈负相关关系,即会造成更低的市场反应。单独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中仍然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是可取的。本文进一步提出建议,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相关政策,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与引导,上市公司在对自身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时应结合规则及自身特点,提高所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质量,促进企业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相关投资者应对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提高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