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偏颇行为撤销权是破产法中平衡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行使条件的选择决定偏颇行为撤销权的调整是否恰当。当前我国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缺乏概括性及专门规定,导致司法中存在认定不准及需求超前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立法形式选择以及主客观要件的关系认识错误,理论研究集中于主观方面的恶意推定以及例外情形详细列举。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应当在坚持社会多层次利益衡量与社会整体效率最高的价值前提下,把握相对人主观要件作为责任归属的核心要义,同时挖掘客观要件中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逻辑前提下,分析特殊关系人情形,保证法理论证充分且逻辑适用合理,构建成熟完整的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体系。文章第一部分是我国对于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立法现状。以破产法对行使条件的规定为依据,以司法审判中具体适用为效果,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无论条文规定还是司法逻辑都存在不适应的问题。分析现行立法的缺陷,可以得出现行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存在缺乏针对性的专门规定,缺少一般性行使条件约束以及忽视主观要件的问题。正确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通过立法和司法暴露的问题为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提供解决方向和治理目标。第二部分是文章理论依据和立法逻辑研究。首先,通过对于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性质和价值的重述,理顺理论中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异化分析。偏颇行为撤销权具有综合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所探究的具体情节分析其性质。同时,立法的价值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只有建立在正确的价值之上才能保证符合立法目的。其次,对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法理依据梳理,确保行使条件的规定以债权人利益平衡以及别除权目的为方向,对于行使条件的逻辑思路,应当以侵权责任原理为基础,对应开展具体行使条件的研究。对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基础理论和逻辑进行分析,让行使条件的论证更加充实且有说服力,为立法改进提供理论来源。第三部分是通过比较法分析国外对于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规定。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与以德日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之间不同立法选择可以看出其对于偏颇行为撤销权不同行使条件的价值选择。在行使条件方式选择、客观要素认定以及主观要件要求都有区别,不同法系对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的侧重点不同,这种差别没有优劣之分,只有与本国立法体系适应度的区别。我国可以充分吸收两大法系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新的思路。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行使条件分为一般行使条件与特殊情形说明,其中对于主客观要件的关系有着笔者创新的理论。客观要件方面并非相互孤立,而是具有内部逻辑结构的要件。主观要件的选择是立法逻辑的关键,也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最佳手段,应当置于偏颇行为撤销权行使条件中。特殊情形的分析是适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但破产法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例外情形进行规定,仅需对关系人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特殊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