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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与公民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特别是自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这一概念更是作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而被广泛关注。个人隐私在实践中的运用遇到很多障碍,行政机关经常以个人隐私为“挡箭牌”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公民存在申请难、复议难、诉讼难的现象。这暴露出一个本质原因,对拒绝公开的理由,行政机关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也成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现知情权的最大瓶颈。在我国,个人隐私的概念至今没有统一标准,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因此,对个人隐私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文章内容做如下安排:首先本文认为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知情权的实现就必然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本文在此基础上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论述,认为产生冲突的关键在于两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知情权的行使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而个人隐私的保护侧重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两个权利间的协调应该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保障个人利益受到最小侵害。文章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关于个人隐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概况,重点对美国、日本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案件进行分析,为下文界定我国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个人隐私的概念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随后本文对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进行研究,认为目前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和法律中,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特别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与行政机关在信息的控制权上是不对等的,加之个人隐私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行政机关任意解释个人隐私的情况,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态度也不明朗,存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困难等诸多问题。在对有关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重点阐述问题所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条对个人隐私的规定较为笼统宽泛,没有明确界定相关概念,实践中可能会带来行政裁量权扩大的问题。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位阶过低,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同时相关配套规定也不健全等。最后一部分对前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借鉴域内外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概括列举加排除适用的方式对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建议将这一概念详细规定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其次提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增加公民享有知情权的规定,增加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性规定,同时完善救济体系、监督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最后笔者呼吁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