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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通过土地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诸如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困难、长远生计难以为继,社会保障部分措施落实情况不容乐观等。经分析发现,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计划性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市场性之间存在矛盾。市场经济的特征是让一切进入市场的要素实现其合理配置,而土地作为一种极其特殊的生产要素,其合理配置的实现同样也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征地补偿的改革思路为:土地征收行为在前期依政府行政权力执行,征地补偿中的货币性部分测算以市场机制为依据,并将社会保障措施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后盾。本文从现行征地补偿在制订、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入手,并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概念、内涵上存在的缺陷,以地租地价理论、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平与效率理论为基础,提出征地补偿应由货币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偿两部分组成,其中货币性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政策性补偿即指社会保障方式。土地补偿费由土地区片价修正而来;土地区片价是利用收益还原法测算的收益价格,代表农用地使用权价格,其中农用地纯收益是运用灰色系统GM(1,1)模型计算的预测值。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消费成本测算,是一种暂时性的额外货币补助,与社会保障方式一起构成灵活的社会保障安排,代替被征收土地之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对新时期征地补偿的构成,以河南省为研究对象进行货币性补偿测算和政策性补偿分析,通过与现行征地补偿进行对比,得出以下结论:从内容上来说,新时期征地补偿的构成更加清晰,比现行征地补偿构成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更加有利于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维护;在价格水平方面,现行征地补偿水平仅够满足失地农民农村生活消费成本的61%、城镇生活消费成本的35%,而新时期征地补偿水平的比例则达到了145%、83%,不足城镇生活消费成本17%的差距需要通过政策性补偿来弥补。测算结果说明,新时期征地补偿价格水平明显高于现行征地补偿,平均为现行征地补偿价格水平的2.4倍;且对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生活中的消费成本具有更高的满足程度,更具有合理性。从测算思路与方法上分析,新时期征地补偿的构成及价格水平更具有科学性和市场性,可以为征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