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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浪潮的时代背景下,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行政纠纷数量激增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然而,我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而是不论案件的繁简状况,一律适用严谨的普通程序。当然,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当初,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固然有其合理性,并大大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民主法治的深入发展,仅适用行政诉讼普通程序已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且,我国民事、刑事诉讼领域均已确立了简易程序,并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已日趋成熟。与此同时,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与立法也给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经验,如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同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地方法院掀起的试点浪潮也标志着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已是大势所趋。并且,近日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之热点话题——2013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2,这表明我国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已日益走上法治化道路,是我国行政立法的重大突破与进步。尽管《草案》以法律形式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予以规定,但由于其尚未正式生效,亦无法阻止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学术研究和探索。因此,笔者采用了对比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希望通过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一般理论性研究、可行性分析以及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总结,从而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具体构建提出合理化构想。经过对相关著作、期刊、论文的研读,笔者发现,关于我国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已比较完善。但是,在具体构建方面,大多数学者的构想大都集中在对国内民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以及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经验借鉴上。笔者认为,对相关经验进行参考和借鉴,对我国具体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固然大有裨益,但是,若脱离了本国具体国情,也不能真正“为我所用”。因此,笔者的论文核心部分,即具体构建方面,不仅吸收了国内外的相关有益经验,更加注重结合本国的实际现状,尤其是《试点通知》的颁布、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实践以及《草案》的初次审议,希望构建出既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同时又切实满足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