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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基层的控制,进行县政改革。而作为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县长,却犯罪频繁,与民众矛盾激化,一大批“县长被控”案把县长群体推向了风口浪尖。政府为了整顿吏治,也鼓励民众向省政府或民政厅控告县长,颁布了一系列诸如《控告县长递呈办法》《人民控告官吏须知》的行政法规。由于湖北省是真正听命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少数省份之一,国民政府的法令政策在这里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对湖北省这一时期“县长被控”案进行总体把握与个案分析,对控案的双方群体、控诉的途径、控诉的处理结果进行考察分析,并结合其他省份作横向的对比,能更好地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长的群体特征与地方基层政权的实际运行。通过县长犯罪的类型与当时县政事务的比对也能看出两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另外,从被控县长群体的考察也能分析出民国县长为何频繁涉案。按照这一思路,本文除绪论外,分为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根据县长被控案件背后涉及到的法律规定,从大的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演变分析行政诉讼制度的近代化历程,并且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为全文提供了一个法律层面的分析基础。第二章,研究全面抗战前十年湖北省“县长被控”案,可以看出控诉发起人的身份并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众或团体,也有一些假装民众的乡绅和政府基层从政人员。控诉的途径更多是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而不是通过司法和监察制度。从控案的处理结果来看,湖北省相对于其他省份要严厉得多,少数定性为诬告被驳回和未处理,大部分都得到严肃处理。控案的时间、地域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从时间分布上可以看出民众控告官吏经历了一个从冷淡到热情再慢慢破灭的过程。从地域上看,也是与距离行政中心远近有着直接的关联。第三章,县长犯罪的类型按照控案发生的比重依次为贪污公款、侵吞民财类、读职类、摧残民命类、通共通匪类、嗜烟驰禁类。此时的县政要务正是经济建设以及惩办贪污,而且此时的湖北也正是中共频繁活动以及地方匪患活跃的区域,县长涉案很大一部分也是未能处理好此类县政事务而被控告。第四章,通过对被控县长群体的考察,也能分析出县长犯罪频繁、屡屡涉案的原因:从县长的选拔上任条件来看,合格的县长寥寥无几,县长素质不能保证;从县长任期来看,任期的短暂也加剧了县长对政务的懈怠与观望;从县政工作繁重与县长的收支来看,县长并不轻松;从惩戒制度来看,理论设计与实际运行存在很大偏差;从县长面临的环境来看,时局不稳也是造成县长犯罪频繁的原因。最后是结语部分,除了县长经常被控告,还有诸如保甲长等基层官员容易被控告。另外,与同时期广西、甘肃地区作对比,湖北省控案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控诉的发起人群体有所差异,存在着一些基层官员利用这一民众控告官吏的行政法规向省政府发起对县长的控诉;其次是控案的年份分布有着差异,湖北地区的控案总数比同时期的广西地区多了接近一倍,时间上呈现“几”字型分布;再次是被政府定性为诬案驳回的案件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湖北省要比同时期其他两个地区要少的多;最后是控案处理结果和处理时效存在着区别,湖北省对于县长被控案件的处理要严肃得多,而且处理案件所花的时间也短得多。造成差异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否远离行政中心、地方独特的政策等,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也能更好地从全局把握整个民国时期国民党的基层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差异。从古代县令到民国县长,不仅是称谓发生了变化,更重要得是身份角色从“治事之官”转变为“治官之官”,结合行政诉讼制度近代化的考察,探讨民国时期民告官的处境之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