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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对于解决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交强险可以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交强险可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的救济。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后,我国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到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受害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交通事故受害人难以及时获得赔付。因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成为了我国交强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交强险制度运行至今不足七年,在制度设计与理念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交通事故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的问题,以及交强险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范围,都存在一定疑问。对交强险制度进行分析时,学界主要从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角度出发,探讨在责任保险的理论体系下,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责任保险的理论对交强险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很少有学者从我国对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实际问题,对交强险制度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从我国对交强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相关保险理论,考虑我国面对的实际情况,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交强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对交强险制度有更加理性的认识和理解。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方面对交强险的理念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进行讨论,探讨我国目前运行的交强险制度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并对交强险受害人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初步介绍。第二部分:结合具体案例,对《交强险条例》所保障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在不同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所涉及受害人的范围都有所不同;同时,明确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对于确定受害人范围的意义,对于受害人来说,交通事故意味受到机动车的伤害。第三部分:对交强险制度的赔偿问题进行了探讨;现行交强险制度并非典型的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呢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律关于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规定;另外,对保险人是否享有在特定情况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请求的抗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出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保险人并不享有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的抗辩权,同时,根据目前关于交强险制度的规定,过失相抵制度并不会对保险人的赔偿产生实质的影响。第四部分: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出发,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以及享有何种性质的直接请求权进行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交强险受害人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但是此种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不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内受害人享有的直接请求权。第五部分:对交强险回归责任保险范畴时,受害人获得赔付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