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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强,公司作为市场竞争最核心主体,作用越来越突出。公司不但是市场经济的细胞,而且是各国经济扩展的有力工具。为保障本国公司的竞争力,当下各国立法都竞相放松对公司的立法管制。这种管制放松主要表现为从公司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到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立法的宽缓。单纯谋求公司法意义上的“朝底竞争”,虽短期内可达到吸引外资,活跃经济的目的,但亦可能因公司投资者的逐利本性和公司自身特性而形成诸多弊端,危及社会整体利益。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彼此联系、互动发展,公司也不例外。深入分析公司内外部情况可知,市场经济中的公司牵涉股东、高管、员工和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利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协调器,理应平衡协调各类利益主体关系。反映到公司法上,则表现为公司法的立法取向应以利益平衡为理念,而非“朝底竞争”般偏向投资者利益维护。理念的更新将直接左右具体制度的构建。从利益平衡眼光来看,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或授权之争孰对孰错,取决于如何看待资本的功能。而资本的功能更是与市场环境紧密相关。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滞后,信用体系尚待完善的情形下,强调资本的担保功能仍有其现实意义。进而可以推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子制度——股权出资制度的设计仍必须站在利益平衡的本位上,加以监管。要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股权出资制度,首先要阐明股权自身特性。股权作为一种独特财产权,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与控制权能溢价以及由此带来的弊端将直接左右股权出资的立法设计。在我们看来,股权自身特性决定了以其出资必须加强监管。故此,有必要重新解释股权涵义,并以对股东参与权的分析为基础,凸显了股权作为出资与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同。为股权出资监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接下来,对股权出资做了基础分析。其中主要侧重对股权出资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分析,以厘清其与其他公司行为的区别,这为后面正确适用监管准备了条件。要论证股权出资的监管,一个必要工作就是梳理股权出资的国内外立法情况,这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内外最新立法动态,另一方面也为股权出资监管提供了立法参考。在论证股权出资的立法监管时,还从股权出资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法品性等之间的联系,以及中国特有时空背景研讨了为什么仍要对股权出资进行立法监管。股权立法监管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问题解决后,接下来从股权出资行为发展演进过程出发,提出了过程监管的论述主线。将股权出资分为出资前的适格分析、出资中的规范和出资后的法律救济三个阶段。在把握各阶段特殊性基础上,将监管细化,根据股权出资不同情形,分为禁止出资、限制出资、允许出资情况,并从主体、标的和对象等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通过上述论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