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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我国对于离职竞业限制制度研究的学术论文很多,大多从经济补偿金论证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本文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为视角,通过对竞业限制协争议案例进行整理,找出法院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态度,从完善离职竞业限制范围的视角提出完善建议。全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概述。包括概念、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特征、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三种形式以及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法性基础。第二部分,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第一节以长三角地区为限,选取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相关法律、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综合分析立法的缺陷。第二节个案分析,以竞业限制范围为视角研究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第三部分,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之争出发,提出两种学说,包括肯定说和否定说。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性标准,包括合法性判断标准和合理性判断标准。合法性主要从用人单位存在可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约定合理的离职经济补偿金等两方面讨论。合理性判断标准主要包括离职竞业限制对象合理性、地域合理性、期限合理性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特殊情形下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选取了两种主流观点:全有或全无原则、蓝铅笔原则等以及离职事由与企业变更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第五部分,结合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从离职竞业限制范围角度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