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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常常扮演提供出具专业意见的角色,如果存在虚假披露行为,且该行为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实际损害时,将可能为此与发行人等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负担的制度安排从过去不加区分连带责任以及自证无过错证明规则,到连带责任后的过失赔偿限额,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补充连带细化,到最近的排除一般过失的过错认定细则,显示出最高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呈现从严苛到放宽的趋势。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会计事务所民事责任免责情形适用存在漏洞,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界限不明”,以及连带责任缺乏精细的内部分配等问题。通过考察域外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制定法和司法实践总结的普通法能够发现,境外对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构建呈现从严厉到宽松的趋势,以上比较法经验启示我国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严格连带责任进行“松绑”是有必要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完善应从注册会计师限制民事责任承担立场选择和制度设计展开。在立场选择上应从过去的投资人权利保障立场向适当的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立场转变,相应地应采取注册会计师限制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立场。在制度实现方式上以《证券法》为基础法,相关司法解释为体系解释依据,在坚守当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文认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可通过责任限制的解释论框架完善。具体而言,首先,对免责情形兜底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在免责范围上,既要从实体方面限制,也要从举证等程序方面进行限制;其次,明确“过错”类型以限制连带责任范围,应限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过失责任,将“应知”排除在“故意或明知”的范畴之外。在立法明确“故意”或“明知”的前提下不应当将所有的“应知”纳入到第13条第一款的解释范围中;最后,进一步细化连带责任比例,限制《证券法》第163条注册会计师连带责任的范围,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将一般过失排除在连带责任圈的范围之外。借鉴比例责任规则来判定连带责任中的重大过失责任承担,而不是笼统地将所有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会计师责任一律认定为没有责任比例的连带责任。在具体判定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相对成熟的过错比例分配的三步走方法,即通过界定百分制的疏忽程度、客户公司对误导性财务状况的贡献程度,在此基础上将通过计算客户分数和会计师分数之间的比率,在客户公司和会计师之间分配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