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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迅猛发展冲击着现代司法,司法认定中面对越来越多的专业性问题需要依赖科学技术手段加以解决,鉴定结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接受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又因鉴定结论已成为左右审判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鉴定结论接受质证的意义不言而喻。而鉴定结论由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得出,鉴定人出庭是保障鉴定结论得到有效质证的前提条件。鉴定人不出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书面形式,无法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心证的形成,使得司法裁判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大折扣,亦有违司法的公正性。然而由于历史、经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鉴定人出庭难成为我国司法一大困境。鉴定人逃避出庭义务的现象十分普遍,对鉴定结论的质证长期以来都无法顺利进行。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下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即在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保障没有的到应有的重视,法律对鉴定人的权责规定失衡;鉴定人出庭的经济报酬和经济补偿权利及鉴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导致鉴定人消极避诉。本文即以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保障问题为视角,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消除因保障不力对鉴定人出庭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同时更好的保障鉴定人、诉讼当事人的应有权利,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概述。首先从法学理论方面探讨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理依据。其次从鉴定结论的的主观性、科学性,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鉴定人的义务问题及其出庭的积极意义等立法层面说明了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而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及原因,着重论述鉴定人出庭质证权利保障缺失对其影响。第二部分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概述。首先明确了鉴定人质证保障制度的对象问题,论述了鉴定人的概念和特征,厘清了其与普通证人的区别。其次探讨了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明确了其法律价值和现实必要性。最后则论述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的两方面内容。第三部分为域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考察。分别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区分,探讨了域外各国理论和立法实践对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的建立。具体从鉴定人(专家证人)的角色、地位出发,继而详细论述两大法系对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质证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及措施,以及保障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析,探讨我国应当如何予以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构建。此部分首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并详细剖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域外的鉴定人出庭质证保障制度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对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权利保障制度构建的建议;从合理界定我国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出发,在鉴定人出庭的报酬权、经济补偿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则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