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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个人的目的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这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上无疑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随着传播技术的日益发展,私人复制已经超出了当时著作权法所能够容许的范围之内,复印机、家庭录像机的发明把人类带进了电子时代,私人复制还是像印刷时代那样理所当然的属于合理使用吗?人们不禁对此有了疑问,的确相对印刷时代的私人复制其复制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因此过多的私人复制行为有可能会因此而影响版权人的经济利益,版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由于版权人的积极斗争基于非商业性的私人复制到底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了版权人的版权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各个国家在立法上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应,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私人复制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而当人类进入了数字技术的时代这种关于私人复制性质的争议更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的确由于在数字环境下,进行私人复制的成本是相当之低的,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复制出来的复制件的效果也与原件相差不大,因此在网络时代到处都充斥着私人复制行为,一些不享有版权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因此在数字时代版权人因为在经济上可能遭受的损失比起电子时代来更为巨大,如果法律再不对私人复制行为加大力度进行规制,无疑会对以后的文化产业造成巨大的打击。为此版权人再次举起诉讼的大旗向那些提供传播平台的中介商主张侵权责任。可能意识到在数字时代的私人复制的可怕性,如果不对其加大力度进行规制,其引起的破坏作用将是无可估量的。各个国家纷纷调整自己的立法规范并着手研究应该采取何种策略,才能做到既能保证广大民众对私人复制的使用的合法性,又不致于过份地侵害到版权人的利益。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私人复制制度的简单介绍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此来引进本文的主题。第二部分则是依据传播技术的变迁为顺序重点介绍私人复制在技术变迁的情况下经历着怎样的争议。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将依次介绍印刷时代私人复制的背景,身处此时代中为何私人复制的作品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利益纠纷不大。在电子时代则是以美国的索尼案为重点阐述版权人对这个时代私人复制问题的质疑,最后在数字时代则以美国的Napster案为重点阐述私人复制由合法到侵权及对其的进一步限制。第三部分则分别介绍各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私人复制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有何不同。第四部分则介绍我国目前相关部门对于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态度以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规范的不足及其改善。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如何完善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