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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制度是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节水型社会进程,创新农业水权制度十分必要。由于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还由于农业对于国计民生的基础作用、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农业水权必须得到保证。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用水权理论规范农用水行为,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对于水资源稀缺的北方旱区来说,用水问题比较突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水资源“农转非”比较普遍,强占、挤占农用水的水事屡见不鲜。通过农业水权制度建设,保证农业水权不受侵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必须认真对待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农业水权及其制度建设为题,通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旨在探索干旱缺水地区农业用水管理制度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农用水权理论及制度的基本框架,丰富和发展水权理论,为全面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积累经验。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围绕农业水权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其创新性和研究特色主要有:1)总结分析了国外水权理论及水权制度,分析了中国古今水权制度的演变,总结出现代水权的十方面特征;2)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农业水权的基本问题,明确了农业水权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概括总结出农业水权的六大特征,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农业水权的配置模式和交易中的转移模式,初步构建了农业水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保障农业水权的五项措施;3)从水权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与法律规范分析入手,探讨了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农业水权的配置、实施、管理与交易,借鉴国外水权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就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建议。1.水权与农业水权。现代意义上的水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从根本上看,水权的核心是某一区域或地段的水资源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或用益权。农业水权是指有关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包括农业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农业水权有以下六个特征:1)季节性,2)共享性,3)排他性,4)竞争性,5)让渡性,6)收益关联性。2.水权制度与农业水权制度。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内涵主要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转让制度三部分内容组成。农业水权制度是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水权的取得与初始分配、水价与水权交易、水权监督与管理、水权保护等内容。从水权用途区分,农业水权应包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活用水权、满足作物生长需要的灌溉用水权和排水权、满足内陆地区农业水生种养需要的用水权。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征的现行农村经营体制下,农业水权主体主要是广大农户。3.现代水权的十大特征。1)明显的区域特征;2)非排他性;3)可分离性,即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4)外部性,水权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也有消极的损失;5)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6)在水市场中涉及权属类型、水权主体、水权数量、使用年限、水质标准5个特征要素;7)水权管理的广泛性、特殊性;8)水权的约束性,即受多因素制约;9)水权的有限性与有偿性;10)在法律上具有公权属性、私权特性以及同传统用益物权有联系等多重属性。4.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的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众参与决策和公平享用原则;2)适度优先原则;3)时域优先和承认现状的原则;4)合理利用与鼓励节约的原则;5)高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农业水资源管理上,首先要建立按水权管理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体系,将水权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的基础。其次,要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国家和地区实际的水权管理体系。第三,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水权法律制度,以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进行水权管理。5.保障农业水权的五项措施。第一,制订保障农民水权的具体政策;第二,充分考虑水权的机会成本,重新审视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社会发展政策;第三,建立节水型激励机制(包括经济上的补偿奖励机制);第四,利用价格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的价格,既有可能促使工业和城市部门提高水利用率、尽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又可利用积累的资金来投资节水农业设施或对水资源转移者给予补偿。第五,建立农灌水权交易的补偿机制。吸收非农资金投资节水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投资者可优先取得节约下来的水的使用权。6.加强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的五条建议。第一,明晰所有权、规范使用权,通过立法实现水资源合理流转;第二,制定水权流转、交易、计量和监控等法律制度,支撑水权流转、规范水权交易;第三,建立完善的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协调机制,在坚持中央和流域机构对水资源进行宏观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或经营者的权限。在制订有关水资源政策、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评价和实施水权管理中,提高地方及经营者的参与程度,照顾不同层次、不同性质水权人的关切;第四,继续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民营水利健康发展,为农村水利发展和水权管理注入新活力。第五,及时总结各地在农村水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使其上升到理论及政策高度,促进农村水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