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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我国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多,正在实行的劳动纠纷处理制度显现出了很多问题,确实需要改革。我国目前的争议处理制度的模式是“一调一裁二审”,在这一模式下设立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和国外通行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体现了现代社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理念。在实践中,许多年来依靠这种着重调解、环环相扣的处理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大量劳动纠纷,然而这种看似合理的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情况并不理想,至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仍需改进。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力求对劳动纠纷处理体制的运行状况做出真实的反映,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的分析,对于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做出评价,对于改革的方向做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改革中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这个机构由政府相关的劳动部门主管,才能发挥调解的作用;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社会化改造,使其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重构劳动审判机制,以去政策化、去程式化和专业化为改革方向。司法机关要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机构建立联系,指引当事人合理地分析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尽可能以和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首要选择;另外,还要建立劳动纠纷的自主协调体制,实现集体谈判制度的规范化,凸显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同时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动及不同的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其中重要的、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改革的阻力必然很大,也不容易推进和成功。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同样面临妥善处理好四类基本关系问题,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借鉴国外经验和符合中国国情的关系,创建新的体制机制与利用现有资源的关系,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的关系等等。总之,劳动纠纷处理体制改革不适宜在短时间内进行根本性变革,需要从长计议,长远谋划,循序渐进,分步分阶段稳步推进。本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总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在改革方案和具体内容、措施的设计上,要以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更好地方便劳动者主张权利、是否有利于更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衡量和取舍的标准。先从调解、仲裁和审判制度三个方面分别提出改革的设想,然后从三个制度的协调出发总结出改革中需要处理的几类关系,在改革中既包含对长远体制建立之构想,也涉及现有体制及机制之完善,希望能够达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之目的。作为一名研究法学的学子,衷心地希望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断得以健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不断得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缜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