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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森林生态产品是一种社会公共物品存在正外部性,其价值无法或很难在市场上得到体现,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对于那些为社会提供生态服务的主体,政府应该以适当的途径给予一定的补偿,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其性质属于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我国目前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对提高社会公众对森林重要性的认识、运用经济手段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构建结构和功能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经济学、林学、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质、补偿的基本思路和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特点进行全面阐述的同时,以温州市为例,对温州市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践中存在的补偿对象模糊、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缺乏有效管理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为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