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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后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随着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发展,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再仅仅提供信息服务,还会为网络用户提供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损害后果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可根据侵权事实的存续时间、更贴、发布传播范围、点击率等方面进行确定。在直接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于一因一果。在间接侵权中,认定网络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多适用于多因一果。归责原则上,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以此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单独侵权责任是其对自己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但责任。单独侵权行为适用的情形:一是对自己上传的职务作品构成侵权承担责任;二是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的作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包括停止侵害和事后的赔偿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承担。网络内容提供者基于共同侵权承担的连带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间接侵权行为。前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其他网络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后者主要是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内部责任的划分上,网络内容提供者与其他民事主体承担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划分依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共同侵权中的内部责任划分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4条。间接侵权引起的连带责任的内部划分主要根据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的大小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