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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用地的紧缺迫切需要在满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寻求对城市土地资源匮乏的有效补给。于是,人们将目光投向了工业留给城市的“遗产”——污染场地。污染场地因其数多面大、部分地理位置优越蕴涵着巨大的商机和经济利益。然而我国污染场地相关立法与法律制度的严重失范,致使我国部分地区屡屡发生污染场地中毒事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再开发问题由此引起了社会与政府高度关注。文章除引言外共计四部分论述了污染场地土壤治理概况、法律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域外法律考察以及完善对策等问题,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污染场地进行界定,将污染场地的污染对象限制在土壤污染,重点探讨因城市工商用地污染而产生的污染场地土壤治理问题。试图透过我国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实践现状,分析污染场地土壤治理的潜在风险,进而揭示与挖掘二者间矛盾的根源——立法与制度的不完善。第二部分从污染场地土壤治理立法历史脉络与成果中发现立法分散无系统性、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位阶低等缺陷,对污染场地土壤治理现存制度梳理中发掘污染场地土壤调查评估程序虚设与土壤风险评估及环评的不足、土壤治理责任的不清、资金筹措渠道狭窄、土壤信息公开制度关键信息未覆盖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他山之石”污染场地土壤治理立法考察,从立法体系与具体内容两方面阐述与分析域外经验,在污染场地土壤调查评估程序的启动、土壤治理责任的认定、土壤治理资金的筹集以及土壤信息的收集与公开等方面给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启示。第四部分针对上述之法律困境及域外经验,从立法与制度两维度进行有益探索。首先,应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立法并配置完整有效的框架要素,地方层面出台相应配套的地方法律规范,健全我国污染场地土壤治理立法体系。其次,依上述现存制度之不足,分别对症下药。第一,应通过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启动合理设定、风险评估与环评制度有效执行以完善污染场地土壤调查评估制度;第二,应根据不同的主体即污染者、国家及政府、土地使用权人确定不同的污染场地土壤治理责任认定机制;第三,在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前提下,建立适合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基金制度,引入污染场地再开发社会融资机制,实现“政府、污染者、社会”三元共同融资的污染场地土壤治理资金筹措机制;第四,分别从污染场地跟踪管理系统、公众获知相关信息平台、信息受阻救济制度的建立三方面构建污染场地土壤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