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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沿线国家的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沿线国家各类国际商事纠纷不可避免的呈现增长趋势。正因如此,基于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司法保障,加之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潮流,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国亦顺势而动,谋划国际商事法庭的中国布局。不可否认的是,为了与国内其他法院加以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于管辖权、审理程序、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等方面的确做出了诸多改进。然而,从建立至今,两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已过五载,但是收效甚微,表现为案件数量依然稀少,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认可度依旧不高。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依然有限,这有悖于其建立的初衷。缘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推进过程如蜗行牛步,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力度缓不济急,成为了国内学者的一直盼望攻克的难题。在深入考察“一带一路”倡议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盘根错节的联系之后,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本质,实为“一带一路”倡议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所亟需的国际公共产品。因此,本文将以国际公共产品理论及其相关分析技术,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是对其管辖权、审理程序、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研究。与此同时,在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的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域外著名的国际商事法庭,总结此类法庭共同建设实践,以期探究国际商事法庭构建之共性,共同为中国未来建设新型国际商事法庭提供革新之路。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探迹国际商事法庭诞生于国际法维度中的理论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未来改革路径。藉由对域内、域外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比对,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程序改良探究理论基础。如前所述,缘于本文的研究范畴,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过程的本质,即司法产品的产出;以及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即管辖权、审理程序、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全文依次分为三部分,合计五章。本文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一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本文于此章中主要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构中的理论问题,亦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却又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运行理论、其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在联系以及其在司法体系内的定位等问题。本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对国际公共产品理论的相关阐述。国际商事法庭虽为一国国内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其建立深受国际商事交往与流动的影响。因此,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必须摒弃本国保护主义,站在中立的角度审理国际商事纠纷。从这一角度分析,国际商事法庭实为一种“准国际法庭”,是司法领域内的国际公共产品。正因如此,国际公共产品理论是最为契合国际商事法庭构建的理论。有鉴于此,本文从开篇至结束,均将以国际公共产品相关理论为分析工具,审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的各种问题。因此,对国际公共产品理论的梳理,包括对其理论体系与架构的梳理,是本文首当其冲需以阐释的。其次,是对国际公共产品之于国际商事法庭的理论适用性的分析。如前所述,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司法公共产品,那么如何改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解决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如何保持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在联系,理所应当须以国际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加以论证。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的研究。本文在此部分中,将国际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供给—生产—输出”的生产链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中的“管辖—审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诉讼链条相互匹配,以期达到既分阶段,亦贯穿始终地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各种诉讼问题。第二章的研究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分配问题,首要议题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的配置现状,包括明确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确立的依据、管辖权的种类。与此同时,亦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的特征,以及其对于管辖权确定之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现有管辖权与司法需求之间存在不适配性,主要体现为“国际商事性”的模糊、协议管辖仍然受实际联系原则的束缚,以及对于新型的互联网国际商事纠纷缺乏足够的应对。而在国际公共产品视阙下讨论管辖权的问题,主要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角度出发,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作为司法领域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边界的表现形式,其与“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对于司法产品的需求边界之间存在不均衡,这是造成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第三章的研究内容聚焦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审理研究,具体研究内容为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依据审理的一般程序,本章依次分为审前的准备程序;审理中的程序,分别为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与审理模式,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关于是否应建立上诉程序的讨论。一是诉前程序。审前的准备程序主要集中于审理案件时法官队伍组成、外籍律师是否能够以律师身份代理出庭、证据举证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均是案件得以公正审理的保障,亦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化与专业化最为重要的体现。二是审理中的程序,包括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讨论如何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纠纷审理过程中,诉讼、仲裁、调解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如何真正熔于一炉,即诉仲结合与诉调结合展开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一直尝试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然而时隔多年,这一理念仍未真正得以实现。这一问题的表象原因,在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外国仲裁、调解机构的排斥。而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作为国际公共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并未妥善协调决策公共性中“监管理性”与“公共选择理性”之间的关系。三是针对是否应建立上诉机制的讨论。一般而言,域外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而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上诉来作为二次救济途径。基于域外经验,众多国内学者亦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上诉机制。对此观点,本文并不认同并加以论证。最后,本文运用国际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公共参与性技术,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审理程序中的症结作出了解析。第四章的研究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章亦是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是共性,即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一般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判决能否得到相互承认与执行,判断标准依然是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而言,这种共性化的标准仍显不足。二是个性化的分析。本文运用国际公共产品最后一个阶段,即产品的价值输出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问题。本文认为,判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所产出的司法产品,其理应运用国际公共产品理论的合作激励技术,以此来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输出。第五章的研究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诉讼的未来优化路径。本章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围绕前述的管辖权、审理程序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提出的问题与分析的成因,依据国际公共产品的对应理论与分析技术,以及在秉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应如何在诉讼链条的各个环节实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