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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是指知识产权的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及时防止侵权的救济和进一步阻止侵权的救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在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内容,包括总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刑事程序。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庄严承诺“从加入之日起全面适用TRIPS协议”,因此我国必然要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本论文主要以TRIPS协议对各成员的执法要求、我国现行的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以TRIPS协议规定的五种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和程序为框架,采用了理论分析与综合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与TRIPS协议的差距,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本论文内容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该部分也是本论文写作的价值所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根据TRIPS协议对各成员要求的执法机制的特点,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必要性,接着从履行入世承诺角度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必须性,最后从实践“三个代表”、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对国际挑战等方面阐述了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对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适用的方式进行了论述。TRIPS协议是被工业化国家强行塞进世界贸易组织整个一揽子协议中去的,协议的内容和标准大多代表了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而我国在加入WTO以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适用TRIPS协议的问题,因此研究根据TRI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适用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部分通过分析TRIPS协议的产生历史背景、特征及原则,总结出了根据T租PS协议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坚持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不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特殊程序原则及立足于保护力度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本论文的创新点所在。本部分通过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芳于wTo协议适用的规定及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工业化国家适用TRIPS协议的实践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适用TRIPS协议的方式,即在遵守WTO协议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适用TRIPS协议。 第三部分介绍了TRJPS协议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执法机制的要求,包括总义务、民事程序及救济、行政程序、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和刑事程序等方面。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本论文的重点所在,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部分按照TRIPS协议规定的执法机制,在民事程序及救济、行政程序、临时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刑事程序等_j丈个方面分别介绍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的立法概况和执行情况,主要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定,并结合第三部分TRIPS协议对世贸组织各成员执法机制的要求,找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