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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职业禁止纳入刑法典,以暂时禁止因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违背职业义务而犯罪的刑满释放者或者假释者从事相关职业的方式预防其再犯。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立法规范粗糙、适用程序以及执行制度阙如,不利于在适用过程保障行为人权利。有鉴于此,需要对职业禁止制度相对成熟的域外相关立法予以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职业禁止适用的相关要件进行合理的解读、明确其适用程序、设计配套的执行制度,确保其预防犯罪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同时,保障相关刑满释放者或者假释者的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外,共计三万三千余字。第一部分刑事职业禁止的理论概述。对刑事职业禁止深入研究,需要明确其性质,并从全局的视角展开分析其与禁止令以及行政职业禁止的关系。刑事职业禁止着眼于未来,为了预防犯罪而设立,其基本结构范式为:主体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实质条件(人身危险性)+法律后果(保安措施),符合保安处分的目的及结构范式,属于保安处分。刑事职业禁止与禁止令一样同属于保安处分;刑事职业禁止与行政职业禁止虽均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功能,但二者在适用前提、威慑力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存在区别: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有再犯相关职业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为前提,威慑力强于行政职业禁止,适用范围小于行政职业禁止。第二部分刑事职业禁止的域外考察。域外,例如德国、瑞士、我国澳门地区等施行刑事职业禁止的时间已久,其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已相对成熟,可以作为我国实施以及完善刑事职业制度的借鉴与参考。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规范、适用程序以及执行制度等四个方面具有特色: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处分法定原则、处分均衡原则、处分必要原则以及处分个别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对于主体条件、刑罚条件等相关要件立法精密,在适用程序上几乎与刑罚共同适用同一普通诉讼程序,并形成了审查机制、执行变更以及执行终结等灵活的执行制度。第三部分刑事职业禁止的立法解读。刑事职业禁止以暂时剥夺相关刑满释放者或者假释者平等就业机会的方式预防犯罪,严重影响相关刑满释放者或者假释者的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应慎重适用。因此,本部分对刑事职业禁止的主体条件、刑罚条件、实质条件、禁止范围、禁止期限以及溯及力等内容予以限缩解释,以期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达到保障其谨慎适用的目的。第四部分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实现。为了保障刑事职业禁止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适用对象基本权利,在此部分,明确刑事职业禁止适用普通诉讼程序,配套设置暂缓执行、缩短执行期间以及附条件不执行等一系列灵活的执行变更制度,建构以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网格执行模式,并建立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的多元监督模式。刑事职业禁止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对其性质予以明确是其预防犯罪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的理论前提,对相关立法规范予以合理的解读是其得以正确适用的法律基础,对其设计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执行制度是其得到有效地执行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