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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一声炮响,为我国刑法规范、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送来了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该制度被立法者置于《刑法》第37条之后,作为第37条之一。对此,学界多有肯定、赞誉之论,认为职业禁止制度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空白,意义深远。然而,由于职业禁止制度初入刑法,且其条文规定殊为简略,因此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在对职业禁止制度“外表”与“内核”的把握上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和争议,而这对于这项制度应有功效的发挥和立法初衷的实现来讲,显然不是一个福音。应该说,在刑事职业禁止制度致力于调控“职业型”犯罪与完善我国刑事处分制度体系的道路上,对之展开一次又一次的批判性审视,或许是助推其渐行渐远、越走越好的唯一路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简概,主要包括明确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性质、挖掘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正当化根据以及厘清刑事职业禁止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中,通过检视我国的现有刑罚制度、探究职业禁止制度的价值功能以及分析《刑法》第37条之一的具体规定,推导出刑事职业禁止应属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保安处分措施;通过研究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动因与运作机理,指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刑法秩序维护机能是其正当化的理论支撑;通过比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与行政资格罚制度、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制度、刑事禁止令制度以及前科报告制度之间的同与异,得出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品格独立、功效独立的妥切结论。第二章是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实体适用的规范剖析,主要包括廓清刑事职业禁止的对象范围、透析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标准以及解读刑事职业禁止适用中的其他实体性问题。通过综合利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明确了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义务实施犯罪而被判处主刑或宣告缓刑的自然人;确立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启动和宣告刑事职业禁止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并为其设定了合目的性与合比例性的双重检验标准;解决了刑事职业禁止宣告的时间效力、与行政资格罚竞合时的处理模式以及违反刑事职业禁止的法律后果等疑难问题。第三章是对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程序反思与修缮,主要包括刑事职业禁止提出、宣告程序的设计以及执行程序的构建。通过往返于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之间,论证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享有职业禁止“提出权”的合理性,明确了职业禁止的宣告时间、宣告形式及其救济途径;通过考察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应然取向和我国的司法现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职业禁止执行担当主体的建议,并为刑事职业禁止的执行配置了一般程序与暂缓交付考验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