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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面对村庄日益衰败的景象,国家如何将村庄重新组织起来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和实践难题。本文以岩村新世纪以来二十年的村社集体再造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从国家、市场和村庄的互动关系中呈现村庄再组织的实践逻辑和发展样态。在此基础上,回应新世纪以来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乡村社会的“实践”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新世纪以来的中国乡村,有三个区别于前一时代的巨大变化值得注意:第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乡村形成巨大挑战,在城市巨大拉力和乡村萎靡的共同作用下,村庄出现了原子化、空心化和老龄化等现象,导致其走向衰败甚至终结。第二,中国乡村社会出现了“反向运动”,国家权力大规模回归乡村,从取消农业税开始一直到当前的乡村振兴,一系列的顶层战略计划先后启动,预示着国家权力开始主动积极地参与乡村社会的重建,在此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回归显现出了更高程度的技术性、程序性和制度性特点。第三,资本下乡进一步推动乡村的市场化改革,政府、企业和农民合作,联合“经营村庄”成为常态面向。进一步说,本文主要考察这一时代背景下国家如何借助村社集体再造实现对村庄的再组织化。以往围绕村庄组织化这一议题,大致存在着外在建构和内生整合两种分析进路,基于不同研究资源和理论旨趣,各有其理据。但村庄社会极为复杂,尤其是它处于交接位置,国家、市场和村庄社会的内外影响夹杂其中,导致这两种分析进路都存在解释盲区或者过度解释现象。由此,本文试图引入“复合经营”的概念,作为分析村庄再组织的理论框架,旨在涵盖并平衡国家、市场和村庄社会的三元结构互动关系。“复合经营”是指村庄社会中建构起一种集“国家、市场和村庄”三种功能于一体的“复合体”,这一“复合体”以一种类似于市场的运作方式,形成“联合经营村庄”的长效机制。“复合经营”因应乡村发展的时代要求,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公共权威、治理资源和利益均衡是“复合经营”的三重维度,具有相互配合和内在一致的特征,揭示了村庄再组织的实践机制。在“复合经营”的实践运作下,“新集体共同体”成为当前村庄再组织的趋势和发展样态。村庄场域中权威缺失以及权威结构失衡是村庄难以组织起来的关键因由。公共权威的重塑是村社集体以“复合经营”逻辑来组织村庄的根本前提与起点,它包括三个重要维系机制的整合:能人权威、政治权威和科层权威。能人在村社集体中发挥了辅助作用,在村庄组织建设、经济建设和村庄治理中,形成了村集体和能人的“同向并流”。村社集体的运作依靠基层政治权威的引领,通过联村党委和党性教育基地,巩固和强化了村社集体的政治权能和政治认同。此外,国家权力大规模回归村庄后,以基层政权为核心的科层权威主动转向了“公益经营者”的角色,并以高度的制度化和技术化特征嵌入村社集体内部,为其提供指导、监督、制度和资源支持。由此,村社集体统合了三重治权,形塑了村庄公共权威的复合性,为村社集体“复合经营”奠定主体基础。村庄公共权威的“集体化”转型,进一步激活了村庄治理资源整合与重构了新型集体经济,推动了村庄经济的市场化运作,村社集体与外部市场的联系逐步扩展。村社集体“复合经营”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下:首先,由基层党组织统筹村级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进而由村集体接纳国家资源和外部资本输入,实现资源整合。其次,完成资源整合的新型集体经济对劳动力、资金及土地具备较强调配能力,推动村庄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村集体通过村办集体企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两种经济组织化单位进行市场运作,实现村庄资源再生产。最终,村庄基于市场化的资源整合,形成了以新型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外向型经济体。在权威认同确立和村集体经济壮大的事实下,村庄再组织的核心转向多元主体利益的均衡调控与规制。利益均衡调控的关键在于,村庄内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再分配和监督机制的形成。以股份合作制为核心,通过共有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建立村庄利益的再分配机制,规定了多元主体的权益分配形式。然后,再以“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置村社集体的权责统一性。以此为基础,村社集体的利益与行动还应受制度化和伦理化的双重约束,一方面建立公共规则、村规民约和“村议”传统的制度化约束;另一方面发掘村庄内部的集体仪式和情感互动,以伦理规则对多元主体起到“软约束”作用。作为村庄共同体整合的重要制度环境,以上这些规则支撑着村社集体“复合经营”的利益均衡机制,维系着村庄秩序。运作于以上三重维度的村社集体“复合经营”,成为当前中国村庄再组织的一个基本经验。以村社集体为轴的村庄整合,表现出了诸多中间性特征,避免国家直接介入造成基层治理内卷化,又防止村庄出现“无组织的失序”。通过村社集体再造,实现了村庄公共权威形塑、治理资源整合以及利益均衡调控,并由此形塑了村庄“新集体共同体”的发展样态。当然,新集体共同体的形成关键还在于公共权威、治理资源和利益均衡三者的良好融合与匹配,反之,就会出现村社集体异化而导致“有组织的无序”。总之,村社集体的“复合经营”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要处理好乡村社会多元主体的角色、互动边界、有效衔接和制度约束和行为方式等问题,这是国家政权建设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