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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相对性原则是债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债法的始终,在债法中起着基石的作用。但各种所谓的债的相对性突破理论的出现,使得债的相对性原则出现了很大的动摇,许多人都支持债的相对性已被突破之说,且列举出许多债的相对性已被突破的现象,如侵害债权、买卖不破除租赁、利他合同、附保护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债的保全、预告登记等。而本文针对债被突破的各种现象一一作出分析,主张债的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并未被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应当坚持。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债的定义及性质出发,论述了本文要讨论的最基本的概念-债及债的相对性的内容。债为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从债的定义出发,本文指出债的相对性就是指债的特定性,分为债权人特定、债务人特定、债的内容特定及债的责任特定,并对债的相对性的历史发展进行了介绍。在第三节,本文从债的相对性的内容出发,讨论了债的相对性突破的构成要件,也尝试以此来评析债的相对性突破现象。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涵盖了许多债的相对性突破现象,这些现象本身蕴含丰富的理论、广阔的内容,而该部分并没有对这些现象进行全面的纵向的探讨,而是各取这些现象中的一个横截面,针对他们与债的相对性的关系进行了一一分析。例如针对侵害债权,本文没有分析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或侵害债权的责任等,而是选择从侵害债权与债的相对性的关系着手,针对认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之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扩张,从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说法进行驳斥,认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的相对性原则并不矛盾,并以债的相对性突破之构成要件否定了债的相对性突破之成立。在分析完侵害债权制度之后,本文再从第二节到第六节分别对其它种现象进行了分析,除了第四节的现象外,其它几种现象均非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而在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本文认为要求债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债之关系中的特有责任,已构成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但本文并不支持这种制度,本文认为这个制度混淆了债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发生依据,在侵权领域引进契约责任,甚为不妥,否认这种制度在中国必要性。在结语中,本文再次重申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对债的重要性。债的相对性是债法中必须贯彻的原则。当我们在进行制度创新时,更应当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维护我们债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