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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自土地改革运动以来,“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一直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设计的唯一价值目标,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流转性,导致其用益物权性质不能得以彰显。然而,当我国步入市场经济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当不仅兼顾保障目标与同时也要兼顾效率价值目标,我们不能突出强调社会稳定功能和分配公正功能,而牺牲了经济效率功能,没有经济效率,治标不治本,最终贫穷的还是老百姓。由于争议太大,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探索未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制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从我国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问题然后分析问题,至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论文共三个部分,前言、第一章和第二章为第一部分,第三章为第二部分,第四章和结语为第三部分。前言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及现实意义。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了解现行制度产生的来龙去脉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来分析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章在通过对现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过程中也就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前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流转的必要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是关于物权法修改的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态度即在新修订的物权法中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显然也是顺应将来情势的发展变化,为宅基地转让的开禁预留了改革空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化的需要,不流转无法实现土地的自身价值。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争论的几个核心问题,从争论中权衡流转的利弊得失,可以得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在上文得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后,对实体法如何修改及法律如何实施进行了探讨。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上应该健全登记制度,完善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和程序,在法律修改中也应该明确宅基地流转和消灭的各种情形,在法制建设方面可考虑建立土地执法的垂直管理体制,严格执法保护土地资源。由于法律的改革完善涉及到许多有争议的问题,可采用先试点再全国推广的方法。结语是对论文的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