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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是行政和解制度在金融证券领域的应用。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为应对随之不断涌现的各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运用公平高效的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成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现实需求。2019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等相关机构就行政相对人涉案行为达成行政和解,这是我国自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对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的首次实践应用。在证券领域施行行政和解制度既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在我国证券业强监管时代背景下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在证券监管执法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在探索实践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和解适用范围与条件、和解协议效力、第三人利益保护等法律规范规定相对简单,尚不能完全涵盖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的各个方面,且存在的争议较多,不足以应对复杂证券违法等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与高盛证券行政和解案作为我国首例达成证券执法和解的案例,其部分内容也体现出我国目前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尚存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的构建任重而道远。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的首宗案例——高盛案为切入点出发,对案情发生背景与和解的具体程序进行梳理,追踪案件后续进展,并对随后出台的新《证券法》与第二宗和解案例“上海司度案”进行简要评述,引发对当前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思考。第二部分针对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基础理论进行阐释,通过厘清证券领域行政和解的概念,引出该制度的特征,并与其他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体现行政和解制度的应用在证券金融领域的独特优越性与积极意义,并探讨了行政和解存在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使用比较研究法,对比分析美国、德国等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总结共性,借鉴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的立法变迁与实践探索,意在从和解适用条件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两方面对未来在立法上关于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提出一些构想。第四部分围绕证券监管执法行政和解制度中的和解协议展开,先阐释了和解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着眼于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并就和解协议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进行分别探讨,最后针对和解协议的监督与救济措施,提出确保完善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的看法与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