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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一项兼具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双重属性的司法制度,在我国该制度是指普通公民按照一定的程序被挑选成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国家刑事司法裁判活动、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司法制度,是参审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刑事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实效,但该制度在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资质与任期、经济补偿及表彰、权利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甚合理,而且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在司法实务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使其发挥不了应有的功效,更是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关于刑事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陪审制度是我国公民直接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途径,一定程度上能够潜移默化地将法治精神渗透到普通百姓的心理与行为模式中;同时,刑事陪审制度还有益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司法腐败的防治与司法权威的树立,故应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制度改革有两种可能模式:效仿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人民陪审团模式和效仿日本裁判员制度的人民参审员模式,经过比较分析,后一模式更符合我国当下国情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在改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缩小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可仅在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放宽陪审员选任资格、扩大陪审员就业禁止事由;利用当前的身份证管理制度,编排类似于候选人名簿的名册,改变“推荐加自荐”的选任方式;告别“审理专业户”,建立“任期加审案数相结合”的任期制;学习日本“3+6”和“1+4”相结合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实行“有限制的多数决”以改进合议庭组成方式。同时,要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义务与出席义务、改良人民陪审员制度植根的社会土壤,在实践中逐步找到一条真正合适我国刑事陪审制度发展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