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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视频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聚合侵权、网盘侵权等现象越来越常见。视频聚合平台通过盗链使得被链内容直接在APP中呈现的方式较为多见,这对花费了巨大版权成本的权利人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也对传统的视频版权竞争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学界对于盗链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标准存在较多争议,法院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由于盗链行为与一般深度链接相比,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主观上的恶意性和获取方式的差异性。因此本文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试图将复杂且多样的视频聚合服务进行分类,选取其中主观恶意较重和损害后果较大的盗链为例,对其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进行整理,并以著作权侵权为主要切入点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为实现对视频聚合平台侵权的精准打击提供思路。本文在篇章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论述了视频聚合平台及其聚合行为,文章伊始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和主要特征进行介绍,聚合行为主要可分为一般深度链接、加框链接和盗链。同时,通过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盗链行为的技术原理和主要特征的介绍,得出盗链行为的实现方式、行为属性、损害后果和主观恶意都较为明显,明确规制该类链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聚合盗链行为的现行立法和司法现状。简要概括了《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链接和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国内有关盗链的司法案例进行尽可能全面地检索,按照裁判结果分类整理,以便理清司法界的争议要点。最后通过总结归纳提出我国现阶段在聚合盗链行为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范畴和侵权标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为出发点,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行为的内涵,从而得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边界。同时,对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各项标准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出相对而言较最适合的适用标准,以期为其盗链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论述了盗链行为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将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别论述。一方面,只有在被链接网站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链接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时,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未经权利人授权,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该权利的直接侵权。而盗链行为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侵权责任基本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第五部分通过分析美国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和欧盟“新公众标准”的发展,得出我们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借鉴。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做出相应的调整,将链接行为进行分类规范,不单纯适用服务器标准,在司法应用中,应灵活使用举证责任机制,科学计算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以期更好的规制视频聚合平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