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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指以新媒体为传播渠道,长度较短的视频内容,是继传统的电视剧、电影等长视频之后的新兴视听传播形态。因实时性强、内容丰富、短小精悍、操作简单、覆盖范围广等特点深受大众喜爱,逐步发展为普遍的社交和娱乐工具。得益于移动智能终端的飞速普及,各类短视频应用平台大量涌现出来。为扩大影响力,提高号召力,吸引年轻用户群体,人民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也开始利用短视频发布社会时事热点、传播新闻信息、宣传主流价值观和正能量等,短视频已经渗透至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短视频平台一方面推动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却成为了搬运他人作品、盗链付费视频的温床。短视频平台的侵权形态极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国家相关监管不到位,导致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棘手问题。因此,本文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针对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这一焦点问题,厘清短视频平台的责任构成,阐述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寻求更加适应侵权形式多样化发展的制度设计。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阐释了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及其本质。首先介绍了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审查监控义务,深入探究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审查监控义务的法律性质。再将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强调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对短视频平台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为危险控制力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收益与风险均衡理论,为后文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论述了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及其困境。第一节梳理相关立法规定,并以短视频领域的司法判例为实证研究对象,对比分析国内的典型案例,探究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思路,为后文探寻解决办法奠定实证基础。第二节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平台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困境,具体有短视频平台类型界定不明、平台义务类型划定混乱以及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主观过错标准不统一。第三节对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进行成因分析,主要从短视频领域利益链出现失衡、“一刀切”的立法思路和责任体系不完整三方面展开分析,找出问题根源从而解决问题。第三部分是探讨短视频平台的类型化。一是简单介绍类型化思维的内涵,明晰类型化思维的特点为开放性、整体性和意义性,并以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为根据,总结出适合我国短视频平台发展的类型化判断标准,最后阐述类型化思维的优势与意义,以期对传统抽象思维进行革新。二是从服务类型和服务技术两个角度确立短视频平台的分类标准,构建双标准,层次化的平台分类方法。三是根据分类标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身份属性,将平台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链接服务提供者,这是适用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前提。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制度提出构建设想。将保存并提交用户身份信息、警示注意和优化电子信息服务作为短视频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并以平台的类型划分为前提,由内容服务提供者对作品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现象进行事先审查,技术服务提供者则需要履行一定程度的形式过滤义务和注意义务。同时建立统一的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机制,认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是其在具体个案中所扮演的法律角色,而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则是以义务为侵权责任的出发点,综合考量义务的履行程度来判定其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最后,探索我国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可能实现的立法和司法解决路径,以回应社会现实中对规制短视频侵权的诉求,实现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