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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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何谓行政垄断以及行政垄断是否合法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开篇即引入学界中关于行政垄断主体争议及其合法性争议的若干种主流观点,通过理论与现实分析,采用了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广义理解标准。借此进而引出以公益性目的为分类标准的“公益性行政垄断”与“私利性行政垄断”。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公益性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及评析。列举了学界中关于行政垄断概念的主流观点,确定行政垄断概念之后再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第二章我国电力行业行政垄断现实问题探析。从整个电力产业密不可分的四个环节: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入手揭示私利性行政垄断现象的存在并对垄断现象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我国电力行业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缺陷分析。监管机构法律授权不明确等四方面因数造成了我国电力行业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不完善。第四章完善电力行业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若干建议。该章紧扣上一章节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不足,逐一针对性的提出了立法、法律修改等方面的建议。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广义的行政垄断具有合法与非法双重价值属性。在现实中,公益性行政垄断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垄断;私利性行政垄断是非法垄断,是《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行政垄断。中国电力行业各个环节垄断程度不同,垄断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国家一方面保护行业内合法的垄断经营,另一方面又对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本文以电力行业为视角对其垄断现状进行行政垄断规制研究,总结归纳目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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