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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准入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含括律师资格取得与律师执业资格取得两部分。围绕这两部分探索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能弥补律师准入制度理论研究不全面、不系统的缺陷;同时能梳理清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即“实习律师”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的制度依据,即实习律师之资格产生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修炼成熟于实习与考核机制,经申请与许可机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三个机制相互衔接、循序渐进。实习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后备力量,其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实习与考核机制下和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中。但现实中,我国有关实习律师法律地位的立法缺失,律师行业的自治规范也存在不统一、不明确等诸多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实习律师与律所关系混乱、实习律师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各地关于实习律师与律所矛盾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实习律师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受到极大的挑战。而对域外典型国家律师制度的相关模式进行比较考察,发现其实习律师(实习人员)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培养机制较为完善,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理清实习律师与律所的关系,明确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改善实习律师的工作成长环境,是缓解实习律师与律所的矛盾,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现实中关于两者间的关系认定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典型的是实习关系说、挂靠关系说、师徒关系说与劳动关系说。从法律规制的层面深入分析,实习律师与律所间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劳动内容属性和劳动管理形式三个方面的要求,两者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实习律师应享有劳动者权益。认定实习律师的劳动者地位,不仅能保证其合法权益,还有诸多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律师业行业自治;其二,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律师后备队伍的健康发展;其三,有利于促使律所规范管理,创新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促进形成良性的法律服务竞争市场;其四,有利于明确有权机关的职责,实现律师准入制度各机制间的良好衔接。如何有效保障实习律师的劳动者权益是最终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制度设计与机制运行的角度探讨,本文从立法、法律实施和机制创新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出台专门规定实习律师劳动者地位的部门规章,健全实习考核机制的法律规范,从根本上保障其合法权益;将行业规范统一明确化,使律师协会发挥应有的行业自治作用,避免出现各地律协管理规范不统一的现象。第二,优化内外部环境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创新律所的管理模式如实行公司化管理引入激励与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执业氛围,实现实习律师与律所的共同发展;再健全监管或追责机制,从外部督促律所履行用人单位应有的责任,满足实习律师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同时,进一步明确有权机关与律协的职责,通过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营造透明的外部管理与监督环境,建立实习律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富实习律师的维权途径,从而保证实习律师的健康发展。第三,创新实习律师培养机制。出台实习律师免息贷款政策,保障其生活和工作学习的需要;在实习考核机制中引入激励或竞争手段,实行两阶段考核,根据实习律师的能力与实习情况灵活设置工作范围,保障其权益并实现与律所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