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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带一路”作为我国的国家级顶层发展规划,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挖掘区域经济发展动力、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新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我国应当在“一带一路”各项制度体系的建设中起示范性作用。在国际税收领域,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带一路”正面临着全新的国际税收环境。税源分散化、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现象日益严重、国家间税收主权竞争愈加激烈均对“一带一路”的国际税收协调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国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探索符合“一带一路”发展需要的中外税收协调机制。本文通过绪论和正文五个章节研究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调法律问题。正文第一章作为全文的总起,首先从“一带一路”倡议出发,总结“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过程,分析“一带一路”倡议的特点和积极意义,指出“一带一路”所面临的国际税收环境。其次针对国际税收协调,介绍了国际税收协调的内涵及影响因素,并指出国际税收协调对“一带一路”的积极作用。最后阐述了“一带一路”对中外税收协调的要求与挑战,进而引出正文第二至第四章对相应法律问题的探讨。正文第二章探讨中外税收制度协调法律问题,在阐述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制度协调的原因与既有努力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内容,进而提出中外税收制度协调还存在国内税制不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容滞后、税收制度协调网络不全面的问题。正文第三章探讨中外反避税协调法律问题,在阐述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反避税协调的必要性与既有努力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中外反避税协调措施的“受益所有人”制度、主要目的测试规则以及双重居民身份条款,进而提出中外反避税协调还存在“受益所有人”制度不完善、国内反避税立法层级过低、反避税协调新措施有待落实的问题。正文第四章探讨中外税收情报交换法律问题,在阐述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的意义与既有努力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作为中外税收情报交换法律基础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多边征管互助公约》以及《金融信息自动交换协议》,进而提出中外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还存在双边税收情报交换的交换对象不明确、多边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有待发展、缺乏纳税相对人告知程序的问题。正文第五章针对正文二至四章提出的具体问题,就加强中外税收协调提出了相应建议。在加强中外税收制度协调方面,提出应当加强国内税收法律体制改革、更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健全“一带一路”的税收制度协调网络。在加强中外反避税协调方面,提出应当增强“受益所有人”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反避税规则的立法层级、积极推动反避税新措施落实。在中外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应当明确双边税收情报交换的交换对象、完善多边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加强跨国纳税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