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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抵销,系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到期金钱或可替代债务,通过诉讼程序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上抵销制度已经有相当完善之规定,反观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抵销权在诉讼中的行使却未作任何规定。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审判实务中抵销运用的混乱,为保障抵销迅速解决民事纠纷的机能,本文以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为研究对象,以民法上抵销制度为研究起点,通过界定民法上抵销的性质从而对诉讼上抵销进行属性定位,并在结合审判实务的基础上,确定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应当有抗辩、反诉和另行起诉三种。为确保三种实现方式的操作性,本文以原告诉求债权与被告反对债权产生的事实基础的关联性为标准,对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进行案件适用类型划分。为验证此种划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本文以抵销抗辩为重点,对抵销抗辩在诉讼程序中的运行和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抵销进行属性定位。本文首先对域外民法上抵销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体法对抵销的规定,将我国大陆地区民法上的抵销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诉讼上抵销性质的四种学说利弊,认为我国大陆地区诉讼上抵销兼具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双重属性,应采条件说为宜。第二部分阐述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首先,本文在总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大陆地区诉讼上抵销审判实务的基础上,认为诉讼上抵销应当采多元化的实现方式;其次,以原告诉求债权与被告反对债权产生的事实基础的关联性为标准,对诉讼上抵销的实现方式进行案件适用类型划分。对于原告诉求债权与被告反对债权依同一事件产生的情形,应当采抗辩方式;对于原告诉求债权与被告反对债权非依同一事件产生的情形,在满足反诉的要件下,优先适用反诉。当反诉适用要件不完备时,应以另行起诉的方式在执行层面实现抵销;最后,从审理范围和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论证划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为诉讼上抵销的运行。本文以抵销抗辩为重点,从审判要件、审理顺序、证明责任和判决应用四个方面,对抵销抗辩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作了详细的论述,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中间判决对终局判决的准备性作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大陆地区有必要引入中间判决制度。第四部分为诉讼上抵销的法律效力。这一部分包括了两项内容,其一,诉讼上抵销与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的关系。无论是诉讼先行型还是抗辩先行型,抑或是抗辩并存型,反对债权在以抗辩形式行使的诉讼中都不会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因而不会产生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的顾虑;其二,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及完善建议。通过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现状,并借鉴德日既判力理论,本文认为,既判力原则上仅限于判决主文,但例外地赋予判决理由中关于诉讼上抵销抗辩的判断结论以既判力,且抵销抗辩既判力的具体客观范围应以“反对债权不存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