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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后,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滥用派生诉权的现象。为了更好的发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需要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的整个诉讼阶段采取预防措施,从制度设计上对滥诉行为进行规制。本文拟用三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产生和表现形式。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产生和表现形式的研究,揭示当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第二部分,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必要性。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维护公司利益需要以及完善立法需要三个方面表明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措施。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是起诉前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措施,包括限定原告资格,限定被告范围,设置前置程序。其次是诉讼中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措施,包括诉讼担保、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控制和解程序和诉讼驳回制度。最后是诉讼终结时预防股东派生诉讼滥诉的措施,主要指原告胜诉、败诉时股东的责任承担。整个措施部分都包括了各国立法和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以及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的争议和讨论,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更为合理的主张,从而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