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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1月1日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被正式提出的一类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在近年来日益成为国内外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而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权利被保护,并非源自TRIPS协议的创新,早在TRIPS协议制定的一百多年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就已提出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即由此演变而来)的保护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规范。而我国由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较短,关于地理标志的研究工作刚刚起步,当前国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试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以及我国的选择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结合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行模式以及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发展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具体而言,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结合相关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内涵、地理标志的主要法律特征,并将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包括TRIPS协议前关于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保护和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对主要欧洲国家、新世界国家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国内法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情况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地理标志的现行保护模式,分别对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及地理标志的混合法保护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各项保护模式的特点,提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发展,主要针对地理标志的多边通知和注册制度以及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及其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揭示,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