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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里程碑,作为资方与劳方进行紧密合作的“金手铐”,是解决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长效激励机制。2005年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的一些突破性规定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规范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实定法上的保障。那么,在我国既有的法律、市场、经济环境下,股票期权制度能否有效的运行就成为一个亟需论证又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在介绍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力图通过解读我国目前对于股票期权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该制度有效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现有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阐明了进一步构筑及完善股票期权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以使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有更加完善的实定法体系支撑。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采用了比较分析、演绎推理、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对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介绍了四个问题,分别是:股票期权的概念与特征、股票期权的运行原理、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与股票期权的正负效应。通过对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全面介绍,力图抓住其一些核心的特征,为规范性的立法提供依托,使立法更具针对性。特别是通过对于股票期权负面效应的分析,使立法的完善同时关注约束性的规定。第二章,介绍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过程及法律规制体系。通过对股票期权建立过程的梳理,明确了我国股票期权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通过对于现行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介绍,明晰了我国目前关于股票期权的实定法体系的现状。第三章,对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本章以股票期权有效运行所涉及的要素为坐标(包括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及流通、股票期权的授权规定与行权规定、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制度),介绍了诸要素所涉及的实定法规范,并对诸多领域立法的相关规定的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为第四章的完善建议打下铺垫。第四章,对于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明确了建立一个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高位阶的股票期权法律体系的必要性问题。认为在公司法、证券法的条文中有必要将期权制度所涉及的一些要素予以明确化,并且将诸法中的阻碍性规定予以协调或变通。其次,对于股票期权制度的具体立法完善,笔者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建议。具体涉及到关于股票的来源、关于行权方式、关于短线交易的归入规定、关于行权价格、关于税收优惠、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化、关于获授人终止服务后的期权处理七个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