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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衡平法与普通法所形成的双重所有权结构之中才孕育出信托这一独特而灵活的财产权利制度。长久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信托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对信托法不断地进行着大陆法适应性的改造工作,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信托法》第10条对信托财产的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具体的制度构建。本文通过基础理论的研究论证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物权登记制度的关系,通过对现行立法和现有案例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对其他国家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情况,尝试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内容包括四章。 第一章:信托财产登记概述。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概念、功能和内容三个方面入手,对研究对象做基本的概述,并且通过本部分内容为后文的制度构建提出思路。 第二章:信托财产登记的必要性分析。从信托财产的特征和物权公示理论两个方面论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理论上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足以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实证分析论证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也为制度的完善找准重点。 第三章: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比较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台湾地区和法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考察,寻找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借鉴之道。 第四章: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构建。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从登记财产、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登记方法和登记效力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