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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它的实践在中国经历了从兴起到衰落的变化过程,这一变化过程及反映着法制实践的变迁,也反映着送法下乡实践的社会基础在发生着变化。这构成笔者的问题意识来源。 送法下乡作为一种法治实践活动,首先是一种现代法制建设的实践。法制现代化构成了送法下乡的宏观背景,而综合了我国的特殊国情的送法下乡实践,其中包含了更多的因素。这就包括我国的国家转型、特殊的传统乡村秩序、现代国家建设这些历史任务的交织,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特殊背景,送法下乡的实践就交织在其中。 宏观上送法下乡具有不同的历史,微观上送法下乡也表现出不同的实践形态,本文就着重展现了送法下乡的历史实践形态。自清末变法以来,法律开始与乡村遭遇。在革命时期,出于政权建设的需要,共产党开启了送法下乡,并展现出政治性很强的形态。建国后,共产党在全国推开了在根据地的做法。改革开放后,依法治国得到新的强化,并与新时期的建设工作相结合,展现出强烈的治理化特征。 在当前时期,送法下乡出现了明显的弱化倾向,主要表现在送法下乡的形式化、普法化,送法下乡的实践悬浮于乡村之上。本文以司法所的送法下乡活动为例展现了这一过程,并分析了其原因包括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农村结构变迁法律需求的剧增、乡村治理资源匮乏、现代形式法治影响等。 总体来讲,本文主要通过在考察送法下乡历史变迁的基础上,表现送法下乡虚化的整体状况,并透析送法下乡虚化的根本原因是乡村治理转型中乡村实质的弱化。笔者通过司法所参与送法下乡的实践来展示这一过程,也试图揭示出送法下乡变迁的原因及其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