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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是准确适用刑法的基础和前提,其发展史表明,对司法解释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已经使它跳出了绝对禁止法院或法官解释刑法的“牢笼”。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各国司法机关都在广泛的运用这一权力,从而“力图使有关相对稳定的需要和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①当然,我国也不例外,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可以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两高”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运作发生了异化。本文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出发,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行文中主要用了概念分析法、演绎归纳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全文约32000字。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反思,通过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总体回顾,揭示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即:为数不少的司法解释突破现行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重新立法,这不仅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更违背了现行宪法的规定;同时,这些大量不规范司法解释的实施,使得司法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内容决定应当适用的条文,而是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寻找相适应的条款,这使得现行刑法在某种程度上被架空,破坏了刑法的完整性,从而造成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功能错位。 第二部分从我国实际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出发,指出某些非法定主体解释刑法时暴露出的弊端;进而从理论的视角阐释,我国应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肯定的司法解释主体;同时指出,一元多级制的司法解释体制是解决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弊端的根本出路,笔者并不反对各级法院和案件审理的法官享有解释刑法的权力,但是主张,这种权力应当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要求而随意解释刑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