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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腐败是各国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为了反腐的需要也在刑法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外患内忧的情况下产生的,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尽完善,加之当初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和法治研究理论的不足,从其诞生的那一天就带有某种局限性。自其在我国立法以来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罪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批评者有之,赞赏者有之,或兼而有之。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此罪也陷入了相对尴尬的境地,进退维谷。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但有助于推动刑法分则理论研究的进展,丰富刑法理论宝库,而且有利于本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因此,对本罪的研究不但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本文从真实案例入手,引出对本罪争议颇多的几个问题,然后针对案件关注的焦点和理论争议做了剖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笔者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善的相关构想。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即王某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二部分、案情。本部分选自一个真实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某经法院审理查明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但令人非常奇怪的是两者同样是职务犯罪,基本相同的金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的刑罚却相差甚远,这也正是导致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理性质感和关注的诱因之一。第三部分、案件焦点。由于本案涉及到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同等情况下刑罚轻重十分明了,虽然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针对此案,人们却有很多的疑惑:对巨额财产能否推定为贪污受贿所得依受贿罪一罪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王某的妻子能否认定为共犯、无罪或是另作他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相比而言较轻,是否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这些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正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第四部分、争议和分歧意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争议颇多的罪名,自设立以来就受到各方的关注,批判和赞扬接踵而来。本部分针对案件所关注的焦点做出分析。本罪能否以受贿罪处罚的问题,否定的意见和肯定的意见相互驳斥,其涉及到本罪的存续或是废弃的问题。关于另一个涉及其基本原则的问题是本罪是否属于有罪推定,因为本罪在诉讼审判过程中给人一种有罪推定的质感,目前学理界普遍存在两种意见,其一是有罪推定,其二是事实推定,学者们各持己见。关于王某之妻能否成为共犯的认定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完全肯定说,第二种是完全否定说,第三种是折中说。笔者比较赞成折中说,即是否构成共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后是关于刑罚的争议,相比而言,本罪量刑较轻,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刑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在本部分笔者对案件焦点所反映的共同犯罪和刑罚问题从实践上做了剖析,并论述了自己的见解,构画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善的相关框架。笔者首先论述了巨额财产不明罪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立法背景,揭示了本罪出台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价值,指出了本罪在反腐过程中的功与过,得与失。接下来论述了有关此罪是否应当依受贿罪处罚的问题,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方面来看,本罪应当以贪污受贿罪定刑处罚。其次又论述了关于本罪是有罪推定还是事实推定的问题,通过对本罪在司法过程中调查取证责任的分析,笔者赞成此罪属事实推定的观点并指出了运用事实推定所应遵守的原则。通过本罪与贪污受贿罪刑罚及盗窃罪刑罚相比,明显可以看出,法定刑偏低,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于本罪家庭成员共犯的认定,笔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了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弊端。通过上述的种种分析,笔者认为虽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其必要性,但却存在着种种不足,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斗争,如果不尽快加以修正,将会失去其立法本意,甚至出现和立法目的相违的情况。因此,笔者最后结合司法实际,从此罪本身和相关配套制度两个方面表述了对完善此罪的构想,希望获得读者的共鸣,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和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