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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发挥物权的公示公信作用,在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一系列过程,通过登记行为向社会进行公示,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使第三人知晓不动产权利状况,促进不动产交易的展开。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功能的发挥依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我国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制度,但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和缺陷,制度的实践操作也不完善,使得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高效的公开,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力。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再通过对法律法规体系的梳理,整理了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包括具体的各项制度;通过对现状的梳理发现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其中的原因;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介绍了域外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模式选择和在具体的公开范围以及申请主体上的不同立法选择;通过对域外立法有益经验的学习和对我国现状和问题的剖析,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包括立法上的完善,制度层面上的提升和实践操作中的改进。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首先,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在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交易中,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查询、复制登记材料,了解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是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清晰透明,为市场交易的安全保驾护航。但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它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如果不加限制的对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进行公开,必将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时应注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兼顾而这利益的平衡。此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关联,但应对二者有所区分,并不完全等同。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通过整理《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性文件,归纳总结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主要分析了以下内容: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主体,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否平衡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二者的利益;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程序;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方式。通过对现状的归纳总结,为后文的行文进一步做铺垫。第三部分,挖掘了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现状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讨论,总结出我国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不明确,特别是对利害关系人的判断不明和界定不清;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有所区分,即登记结果和原始资料的查询资格应有所不同,但现行的公开范围不明确统一;对于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程序要特别考虑到对权利人隐私的保护,申请查询规则和步骤应清晰明确,登记机构的查理规则和责任也应确定,现行的程序有待改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配套机制也不完善,主要是统一登记制度还未真正落到实处,登记信息公开机构的硬件水平和登记人员的职业素养对登记信息的公开也支撑不足。第四部分,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介绍了两种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模式,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完全的无限制的公开模式,在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上更为宽泛;以瑞士、德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公开模式,主要在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上有所限制。还详细比较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下,对于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程序不同的立法选择,学习其在平衡登记信息公开与权利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的制度模式选择,并挖掘出可为我国制度建设所借鉴的相关内容,为下文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对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度设计的借鉴,为完善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首先要明确申请登记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特别是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建议在现行基础上扩大其范围,以保障实际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查询权。另外对于利害关系人身份的举证问题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无论立法还是实践操作都要注意兼顾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与权利人隐私保护二者的利益,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应明确区分可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再者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程序,规定严厉的责任,既约束申请查询人的行为也约束查询机构的履责,以严格的程序实施来保障制度的落实。最后,要完善一系列配套机制的健全。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后,加快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为登记信息的公开做铺垫。还要提升等级机构的配套设施和硬件水平,加强登记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以有效配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