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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总体上说属于实证主义的思想和理论谱系,在具体的方法上受分析哲学的影响更为显著。它以实证主义的哲学和方法论为思想基础,强调采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和描述,具体分析了法的本质、法的概念以及法的命题系统等,力图确立法律的科学性,促使法学成为一门概念精确、逻辑严密的自足的科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一种科学的根据。本论文比较细致地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思想脉络及其方法论基础,探讨了关于法律的语言分析的意义和范围,探讨了法律的科学性和自足性的问题,以及法律语言分析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社会和思想背景,以及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因此,法律实证主义自产生以来,尽管也显露出自身理论和视角的局限性,但从其理论和方法论的独立性来说,已然成为法律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不可忽视的维度之一,并且已经在法律思想的历史和传统中与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构成三足鼎立之势。
本论文的导论简单讨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内容,以及法学思想史上的三个基本方法之间的关系。从法的现象的角度看,法是由价值、事实和逻辑所组成的,它们成为诸多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因为对这三个主要因素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不同、甚至直接对立而形成法学传统中众多流派之分殊。从方法论和理论逻辑(或理论构成)的角度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语言分析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研究方法,这三种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构成一幅相对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画卷。
法律实证主义是近现代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之一。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有直接和内在的联系。实证主义哲学拒斥先验的思辨和形而上学,强调以经验观察为基础获取知识,力图将知识和科学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受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法律实证主义也反对形而上学以及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它力图利用分析的方法来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实证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形成一种关于法的描述性理论。论文的第一章概述了实证主义的产生和基本知识论主张;在此基础上,简要介绍了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的时代和思想背景、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以及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建立一种科学的法理学的努力。
论文的第二章着力从学理上,从哲学上论述法学上的这场语言分析运动与现代西方思想史上和哲学上的语言学的转向之间的联系,借以明了法学上的这场变革的内含和学术逻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哲学研究从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这场伟大的革命--“语言转向”,导致分析哲学的诞生。分析哲学运动是一种语言分析的方法论运动,语言逐渐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语言分析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关注和推崇的学术研究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正是在这样一种学术和思想史的背景下得以形成和流传开来的一种法学流派,它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强调探究法学中的语词和概念的意义,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即逻辑分析法和概念分析法,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说来,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实证主义第一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等,他们主张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学和揭示法的本质。论文的第三章主要论述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边沁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凯尔森的“法律即是规范”理论。
边沁运用其功利主义思想来解释和分析法律现象,在方法论上则力图使法律科学化。他尝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在词语分析方面,边沁反对属加种差的定义法,提出了“释义法”。
奥斯丁发展了边沁的法理学,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他分析了法律的三要素,即主权者、命令和制裁;希望以词语分析方法和分类法来实现实证法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的目标。
维也纳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则把新康德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结合起来,建立纯粹法学,认为“法律即是规范”。他把法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体系,希望法律理论摆脱一切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他的基本立场是:法学是一门科学。
法律实证主义第二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有哈特、拉兹、魏因伯格和麦考密克等,他们深受日常语言哲学派的影响,尤其是后期维特根斯坦、J.L.奥斯汀和塞尔等人的影响,主张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学。本文的第四章具体论述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就是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以及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理论。
哈特作为新一代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了“法律规则说”,修正了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他认为,法律既包括义务性规范,又包括授权性规范,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在方法论上,哈特受维根特斯坦“不要想,而去看”的研究路径和奥斯汀的日常语言分析法的影响,力图克服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科学主义局限性,强调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性,突出语义分析的意义。
拉兹充分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框架,将对法律的分析推向了一个更精深的水平。作为一个“排他主义者”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主张,法律是独立自主的:我们无须求助于道德即可确定其内容,法律被抽去了道德内容,即法律有效性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拉兹认为“法即是权威”,法的权威性是渊源论的理据。
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理论,在本体论上认为“法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在方法论上,它力图克服法律实证主义自身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综合其他法理学流派的思想和方法,认为法理学必须是阐释学方法与逻辑一语义综合分析,以及人文与科学(实证)并重,尤其是要通过实践哲学的方法,将法律价值的讨论纳入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之中,将自然法学所主张的法律道德性要求转化为法律的制度性道德,一方面吸收了自然法的某些理论观点,另一方面又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从而实现了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给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第五章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法的命题,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命题,即分离命题与社会事实命题,以及社会惯习命题和权威命题。
第六章探讨了法学的科学性和自足性问题,探讨法律实证主义的总的方法论目标——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可能性和局限性,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所受到来自于科学哲学、自然法学派和后现代主义的质疑,进而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所采用的语言分析方法来实现法律科学化的局限性。关于法学科学性或科学化的探讨,一方面可以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了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法学流派的总体的方法论特点和主张,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和思想空间及其边界。
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深厚的社会和思想背景,以及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因此,法律实证主义自产生以来,尽管也显露出自身理论和视角的局限性,但从其理论和方法论的独立性来说,已然成为法律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不可忽视的维度之一,并且已经在法律思想的历史和传统中与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构成三足鼎立之势。
本论文的导论简单讨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内容,以及法学思想史上的三个基本方法之间的关系。从法的现象的角度看,法是由价值、事实和逻辑所组成的,它们成为诸多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也因为对这三个主要因素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不同、甚至直接对立而形成法学传统中众多流派之分殊。从方法论和理论逻辑(或理论构成)的角度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语言分析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研究方法,这三种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构成一幅相对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画卷。
法律实证主义是近现代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之一。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有直接和内在的联系。实证主义哲学拒斥先验的思辨和形而上学,强调以经验观察为基础获取知识,力图将知识和科学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受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法律实证主义也反对形而上学以及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它力图利用分析的方法来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实证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形成一种关于法的描述性理论。论文的第一章概述了实证主义的产生和基本知识论主张;在此基础上,简要介绍了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的时代和思想背景、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以及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建立一种科学的法理学的努力。
论文的第二章着力从学理上,从哲学上论述法学上的这场语言分析运动与现代西方思想史上和哲学上的语言学的转向之间的联系,借以明了法学上的这场变革的内含和学术逻辑。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哲学研究从认识论转向语言哲学,这场伟大的革命--“语言转向”,导致分析哲学的诞生。分析哲学运动是一种语言分析的方法论运动,语言逐渐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语言分析成为一种越来越受人关注和推崇的学术研究方法。法律实证主义正是在这样一种学术和思想史的背景下得以形成和流传开来的一种法学流派,它深受分析哲学的影响,强调探究法学中的语词和概念的意义,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即逻辑分析法和概念分析法,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和发展的过程。一般说来,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法律实证主义第一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凯尔森等,他们主张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学和揭示法的本质。论文的第三章主要论述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边沁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凯尔森的“法律即是规范”理论。
边沁运用其功利主义思想来解释和分析法律现象,在方法论上则力图使法律科学化。他尝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在词语分析方面,边沁反对属加种差的定义法,提出了“释义法”。
奥斯丁发展了边沁的法理学,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他分析了法律的三要素,即主权者、命令和制裁;希望以词语分析方法和分类法来实现实证法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的目标。
维也纳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则把新康德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结合起来,建立纯粹法学,认为“法律即是规范”。他把法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体系,希望法律理论摆脱一切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他的基本立场是:法学是一门科学。
法律实证主义第二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有哈特、拉兹、魏因伯格和麦考密克等,他们深受日常语言哲学派的影响,尤其是后期维特根斯坦、J.L.奥斯汀和塞尔等人的影响,主张用概念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学。本文的第四章具体论述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就是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以及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理论。
哈特作为新一代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了“法律规则说”,修正了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他认为,法律既包括义务性规范,又包括授权性规范,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在方法论上,哈特受维根特斯坦“不要想,而去看”的研究路径和奥斯汀的日常语言分析法的影响,力图克服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科学主义局限性,强调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性,突出语义分析的意义。
拉兹充分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框架,将对法律的分析推向了一个更精深的水平。作为一个“排他主义者”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主张,法律是独立自主的:我们无须求助于道德即可确定其内容,法律被抽去了道德内容,即法律有效性的鉴别标准完全排除道德论证,这就是拉兹的渊源论。拉兹认为“法即是权威”,法的权威性是渊源论的理据。
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理论,在本体论上认为“法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在方法论上,它力图克服法律实证主义自身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综合其他法理学流派的思想和方法,认为法理学必须是阐释学方法与逻辑一语义综合分析,以及人文与科学(实证)并重,尤其是要通过实践哲学的方法,将法律价值的讨论纳入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框架之中,将自然法学所主张的法律道德性要求转化为法律的制度性道德,一方面吸收了自然法的某些理论观点,另一方面又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从而实现了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给法理学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第五章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法的命题,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中心命题,即分离命题与社会事实命题,以及社会惯习命题和权威命题。
第六章探讨了法学的科学性和自足性问题,探讨法律实证主义的总的方法论目标——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可能性和局限性,论述了法律实证主义所受到来自于科学哲学、自然法学派和后现代主义的质疑,进而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所采用的语言分析方法来实现法律科学化的局限性。关于法学科学性或科学化的探讨,一方面可以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了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法学流派的总体的方法论特点和主张,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认识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和思想空间及其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