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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立法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也是落实我国宪法规定、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的最重要方式。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此民主事实,并通过各种形式来落实宪法规定、实现人民民主,不仅实现间接民主,还要实现直接民主,即通过立法过程中公众的直接参与做为实现直接民主的最根本方式。本文从六个方面来论述了我国公众参与立法问题:一、前言,主要交待写作的背景。二、公众参与立法的宪政原理,首先交待了公众参与立法是由政治参与而来的,界定了相关概念。其次,从我国宪政原理和宪法法律依据上,得出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是必然的,是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的最重要方式。三、多维角度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这一部分主要进行了以下论述:从各个角度对我国急需完善参与立法、发挥参与立法的作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比如,从政治角度、法律角度、管理学的角度;从理论上对我国在政治、经济、公民素质上都具备了公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四、探寻公众参与立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从公众参与立法的民主价值与效率价值的论述得出我国目前参与立法的取向是以民主为主兼顾效率,二者是动态协调,互相促进的。以此指导下文制度的完善。五、把握公众参与立法的限度原则这一部分主要说明了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必须要把握限度,尤其重视对利益团体规制的研究。因为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在国内面临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持政治的稳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受冲击;从国外方面来看,面临着西方国家从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西化,这些是在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必须要保持警惕的。而参与立法,通过给普通公众广泛的参与立法权利,影响立法,也必然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参与影响。六、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主要通过对历史与现状的梳理,来找出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原因,以便指导下文的制度完善。七、以价值定位、限度原则、现状分析为指导,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这一部分主要论证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必须从制度与人两个方面努力,不仅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参与制度,落实宪法规定,保证公众依法有序的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技巧。八、结论以上就是本文内容的大致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