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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组成部分。尽管我国目前尚未针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但学术界从未停止过相关讨论。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受到关注,学术界再度掀起针对个人破产立法时机问题的讨论,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构建将填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空白,有助于促进债权人实现债权,促进个人债务人获得必要的救济尽快重生,同时还将促进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的清理、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破产和个人破产法进行了概述。首先,对个人破产的概念范畴进行了界定,并将个人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以类型化的方式进行了分析;其次,界定了个人破产法的概念,分析了个人破产法的作用之后,分别以个人破产实体规范和个人破产程序规范的角度介绍了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了个人破产法在国内外的现状。第二部分,对我国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从私法平等性的理论基础入手,并对民商合一的体制呼应、应对灾难、防范信贷消费风险、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需要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对我国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传统观念的转变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条件,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本身并不能成为个人破立法的阻碍,从而得出我国进行个人破产立法具有可行性的结论。第四部分,提出了笔者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首先是针对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选择问题提出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观点;其次从个人破产程序制度角度入手,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原因、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已的构想;最后,从个人破产实体制度角度入手,对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破产财团、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个人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