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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文的第一章对民间标会倒会的相关概念以及标会机制运作的介绍,通过对民间标会倒会的研究总结倒会内涵,并且以笔者对于标会实践的研究分析标会制度特点、运作与退出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民间标会倒会问题的现状,即标会倒会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地方政府对于民间标会倒会的治理则侧重于事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前防范倒会的规制措施则未见。其次,本文第二章对民间标会的倒会原因予以深入研究。笔者分析了民间标会的倒会原因主要为二个方面,分别是民间标会运作过程中的异化与民间标会监管的不足。其中民间标会运作的异化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民间标会参会动机的变化、民间标会参会主体的变化、参会数量的扩张以及标会召开频次的缩短。而监管的不足则表现为标会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的缺失,从民间标会的监管规则而言,我国民间标会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则是一方面未有针对民间标会的特殊法律规范,另外一方面对于民间标会的极少数现有规范更侧重于刑事规制,对于民间标会的民商事规范则几乎处于一片空白。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对非法金融的监管权力赋予银监会,但是由于民间标会主要分布于农村,且大多零散,故银监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再次,本文第三章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有案例的实证研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民间标会倒会的司法救济所存在的分歧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标会倒会的民事司法实践的主要分歧在于我国各地区法院对于民间标会法律地位的认定上的分歧,即由民间标会倒会所引起的对于民间标会合法与否存在争论。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民家标会倒会的认定则较为一致,即其构成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本章总结了民间标会倒会的司法实践的困境,即因民间标会合法性悬而未决而导致民间标会倒会的司法实践的分歧。最后,本章提出对于民间标会倒会实施司法救济首先应确立民间标会的合法性。最后,本文的第四章首先梳理我国习惯法对于民间标会倒会的规制,主要为民间标会倒会的调解制度、民间标会倒会债务的借贷化处理以及习惯法对于民间标会倒会的制裁。其次,本文第四章通过对标会倒会的债权债务分配的分析,建议我国标会倒会的民事法律规制应当在吸收习惯法规范基础上,构建倒会清算制度。最后,本章提出了对于因民间标会运作异化导致的倒会的刑事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