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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司法裁判效力理论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和应用,不论何种形式的审级模式,其设计的价值取向或基本理念均应体现公正、效率和效益三个方面的要求。审级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裁判效力的公信力和司法成本的高低。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国情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审级制度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三种形式。本文主要采用比较与分析的方法,立足于我国司法建设的现实,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通过对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宏观考察和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审视,就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的建设性构想。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分析,对审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为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借鉴,通过分析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对审级制度的规定,指出了其可取之处和可借鉴学习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该部分先后阐述了现行两审终审制的存在必然性和弊端,为后文的改造构想作了铺垫;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造构想及其可行性分析,该部分首先提出要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其次提出了构建以三审终审制为主的具体构想,最后对严格控制再审程序启动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改造构想的可行性和适用难题进行讨论,进一步加深对这一命题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