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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因其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影响,而成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弥补了以前对于重大决策的决策者一旦调职、升迁、辞退、辞职、退休,就无法有效追责的缺陷,是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一大亮点。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作为对重大决策责任的一种规则性约束,其概念是指追责的主体,针对重大决策主体职责和义务的承担以及履行的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为决策所造成的否定性后果终身负责的制度性规定。其特征是关键在于终身,核心在于追责,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促进重大决策科学性为基本目标。建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需以人性假设理论、人民主权理论、责任政府理论为理论依据。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具有防止权力滥用,推动责任政府建设,倒逼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目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的现行规定主要分为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通过梳理和分析,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存在着责任追究主体的单一化、追责对象不明晰、追责程序不规范、终身追责和追诉时效衔接困难、责任追究形式不明确五个方面的问题。其原因在于:行政问责文化的滞后,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的不足,追责事实依据的匮乏以及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因而,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需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培育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理念,转变“管本位”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责观念,鼓励民主参与、提升责任追究意识,重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的行政问责文化;二是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责任法定原则、适当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的基本原则;三是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的具体制度,实现责任追究主体的多元化、终身追责对象的明晰化、终身追责程序的规范化、终身追责和追诉时效问题的解决、责任追究形式的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