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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跨国的智能性犯罪。它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且往往无法挽回,因而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国际贸易大国,我国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将越来越高,面临的诈骗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这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也使得我国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对信用证制度、信用证诈骗风险、信用证诈骗罪立法状况与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尔后侧重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设置与适用、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详尽的分析与研究,以期从整体上对该罪有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信用证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5 条、第199 条、第200 条中,专门规定了本罪。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管理制度,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是其选择客体,即信用证诈骗罪并不一定会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刑法》第195 条规定,可将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概括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但具体的行为方式,则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即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骗取”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信用证的特点,单位犯罪更为常见。主观上,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而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所以本罪肯定含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是“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故本文采用外延相对广泛的“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