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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是由于其突出的主观特征——具有特定主观意图而在刑法中取得相对独立地位的犯罪类型,本文按照研究特定犯罪类型的一般模式,对目的犯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分则中典型目的犯类型以及目的犯立法和司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四章,约14万字。 引言部分对目的犯若干全局性问题进行了引发式的探讨,如目的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目前目的犯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等。认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领域,还是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应充分考虑目的犯的典型特征来解决目的犯的特殊问题。 论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属于目的犯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一章对目的犯的理论沿革、目的犯主、客观结构、目的犯目的与故意之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目的犯目的的本质、目的犯的概念、目的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目的犯的理论依据以及理论分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首先介绍了目的犯的理论沿革,认为德日刑法中目的犯的理论沿革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发展一脉相承,通过目的犯理论沿革可以发现,目的犯之目的在目的犯犯罪行为类型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犯之目的既是违法性的要素,也属于责任的要素。目的犯的主、客观结构具有特殊性,目的犯的主观要素超出了客观要素的范围,因此目的犯的主、客观结构与其它故意犯罪不同,具有主、客观结构的不对称性,正是这种特殊的主、客观结构决定了目的犯目的的本质以及目的犯目的与目的犯故意的关系。在目的犯目的本质问题上,本文认为目的犯目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类型化的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由于目的犯目的本质是犯罪动机,因此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观点值得商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间接故意的目的犯。结合本文所界定的目的犯目的本质,本文认为,目的犯是指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类型化行为人犯罪动机为必备主观要素的犯罪。目的犯(Absichlsdelikte)最初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被麦茨格(Mezger)提出时是与表现犯(Ausdrucksdelikte)、倾向犯(Tendenzdelikte)一起提出的,因此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即三者的特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