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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市和乡镇的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我国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配套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保障该制度的推行,但是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劳动合同是否必须亲自履行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导致这方面的矛盾也越发的显现。因此,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中确立亲自履行原则和在亲自履行原则中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有着其现实的必要性。本文从定义亲自履行原则入手,然后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确定了亲自履行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不可忽缺的地位,同时指出第三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是劳动合同亲自履行原则的必要补充。通过对我国关于亲自履行原则规定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缺陷分析,再加以对德、日、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分析,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指出,在我国应当确立亲自履行原则作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建立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